家長萬元課時費險些打水漂 “預付式消費”新規亮劍校外培訓亂象
給孩子分兩次預付費的音樂課,第一次40節的課程還剩23節,第二次80節課程還沒開始,培訓機構的教室突然搬空了。
“當時老板說預付有優惠,我共交了17188元的課時費,結果他們突然說要搬走,起初老板承諾退費,轉頭就百般推諉。”這是2024年9月,湖北省武漢市一名家長吳曼(化名)遇到的糟心事。
更讓她無法接受的是,按照與機構預先簽訂的《入學協議》,機構堅持按照原價核算剩余課次,只在扣除會籍服務費和交易手續費后,退還剩余課時費的40%。
今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實施,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開發區法院”)的一紙判決書為她討回公道:解除該機構與吳曼簽訂的《入學協議》,并按照實際優惠后的價格核算剩余課次,機構需向吳曼返還共103節課次的預付款14634.6元,同時支付利息。
此前,與吳曼一樣,因預付式消費“踩坑”的消費者不在少數。“這些‘坑’集中在教育培訓、健身、美發、餐飲等多個領域。涉事商家以‘預付享優惠’為由,鼓勵消費者預支課時費、辦理儲值卡等。消費者投入重金,后期常常陷入維權難的被動局面。”辦案法官孟濤說。
臨時遷店致履約成本增加 消費者獲法定“解約權”
2023年6月,吳曼在自家樓下的一家音樂培訓機構為女兒報名鋼琴課并簽訂協議,雙方正常履約。2024年4月,在23節課未完成的情況下,抱著對機構的信任,她再次預付了80節鋼琴及古箏課程的課時費。
2024年9月1日,機構突然以“房租到期”為由閉店,要求學員轉至同一機構數公里外的校區上課,吳曼無法接受這一方案新增的交通、照護等成本,要求退還共103節未完成課程的費用。
“他們一開始承諾退費,我相信了,但后來以‘公司賬戶沒錢’等各種理由拖著不退,直到他們把機構里面所有東西搬空了,我發信息詢問,他們也置之不理。”吳曼回憶。
此前,不少與吳曼同住一棟樓的家長也因預付優惠提前支付了課程費用,但都沒有等來機構突然閉店、要求學員變更校區的合理解釋。“有家長嘗試在門店等老板露面,一直未果。”吳曼說。
無奈之下,吳曼訴至開發區法院。
“教培機構上述行為,是《解釋》重點打擊的典型場景之一。”承辦此案的法官孟濤指出,此類遷店糾紛中,經營者已構成根本違約。
此前,孟濤審理過多起同類案件,“這些案件橫跨不同行業、涉及金額差異較大、審理難度不一,但都折射出預付式消費領域規則細化的迫切性”。
其中,涉及遷店給消費者帶來不便的糾紛較多。另有一些“職業閉店人”慣用拖延退費承諾、轉移資產、失聯跑路的套路,最終使消費者維權訴求陷入“無人可找、無財可執”的僵局。
《解釋》中明確,因經營場所變更導致消費者履約成本顯著增加的,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這份法定“解約權”,給予了消費者挺直腰桿、堅決說“不”的底氣。
同時,《解釋》規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消費者可以請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新規否定“按原價不按優惠價折算剩余費用”的行業潛規則
讓吳曼一度苦惱的,還有退費比例問題。
根據吳曼與培訓機構簽訂的《入學協議》約定,消費者申請退費需支付一次性會籍服務費300元和交易手續費。開課后30天申請退費,機構將扣除會籍服務費和交易手續費,退還“剩余費用的40%”,其中剩余培訓費按課程原價計算。
這意味著,吳曼支付的1萬多元課時費只能退回不到一半的費用。
孟濤表示,《解釋》實施之后,上述協議均屬于“霸王條款”。
《解釋》否定了“按原價折算剩余費用”的行業潛規則,要求按實際優惠價核算。同時,根據《解釋》相關規定,機構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中對消費者申請返還預付款的權利進行了相關限制,應屬無效。
值得關注的是,依據《解釋》規定,因經營者原因返還預付款,需要向消費者支付利息。經核算,該機構應當向吳曼返還本金14634.6元及利息。
“關于會籍服務費、交易手續費等商家提出的經營成本,需要看是哪一方違約,并根據具體情況綜合研判。”孟濤分析說。
前不久,孟濤辦理了一起同類型服務合同糾紛案,此案中,原告因工作地點變更無法繼續在被告健身俱樂部接受健身私教服務,要求退還剩余課程費用。考慮到消費者有部分違約且經營者確已支出相應成本,法院酌定被告向原告的退費金額中扣除該部分成本。
審理吳曼這起案件時,孟濤還發現,這家音樂培訓機構背后藏著復雜的公司架構:簽約主體是空殼公司,收款賬戶卻是私人或其他企業。這種“金蟬脫殼”術在教培行業屢見不鮮。
“過去起訴空殼公司,官司贏了,執行起來比較困難。”孟濤補充說。但根據《解釋》中的“特許人責任”條款,若品牌特許方對消費者的損失存在過錯,或其行為使消費者有理由相信該品牌特許方受預付式消費合同約束的,消費者還有權請求品牌特許方承擔責任。
《解釋》還特別明確了商場的補充責任。商場出租場地時需要審查經營者營業執照及行業資質證明。若因商場未履行該義務,導致無證商家入駐并收取消費者預付款后造成消費者損失,消費者可直接起訴商場。
商場在承擔責任后,依據《解釋》,可起訴經營方,向其追償因承擔補充責任而遭受的損失。
讓培訓機構從“賭運氣”走向“拼服務”
根據孟濤的觀察,隨著互聯網的發展,預付式消費的“雷區”正逐漸向線上蔓延。
近年來,線上培訓機構數量激增,行業生態更為復雜。在開發區法院以往受理的案件中,有部分機構利用消費者急于求成或尋求捷徑的心理,精心編造“話術本”誘導充值,提供的服務卻與宣傳承諾的嚴重不符。“這類案件層出不窮,甚至有培訓機構無視法律規定、虛構事實以非法占有學員培訓費的情況。”孟濤介紹。
“《解釋》對線上、線下機構均適用。”他分析,“《解釋》要求,培訓機構經營者制定規則時,要更多考慮消費者的權益和感受,提醒各個機構審視原有合同條款和服務方式,注重誠信、合法經營。”
吳曼在《解釋》實施當天勝訴,不久前,被告向吳曼退還了拖欠的費用,但她對這段退費經歷仍心有余悸。
她坦言,要消解消費者留存心中的“預付費焦慮”,尚需形成政府監管、行業自律以及社會監督等多重合力。
實習生 田娣萌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朱娟娟
來源:中國青年報 2025年07月23日 08版